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06月19日 00:00:00tz64浏览量:863次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省直管试点县工信委:

为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推动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委决定开展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

2017年6月7日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突破制造业关键重点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推动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评审和认定。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信委负责本地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信委对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第六条 申请示范企业的条件为:

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2%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较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

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值。

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申请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

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20位。

生产技术、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企业重视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标准值。

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通过所在县工信委向设区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申请书》;

培育发展方案;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关证明材料;

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单个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R&D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申报表格中的财务指标;

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区市工信委和省直管县工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信委。

第十条 省工信委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江西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江西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工信委对两类企业实行奖励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项原因被撤销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

2.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培育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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