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通知

2017年06月06日 00:00:00tz47浏览量:693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健全江西资本市场体系,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接全国市场。密切与全国性统一证券市场对接,探索建立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作用。

服务实体经济。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型、现代农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鼓励创新发展。始终把创新作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不断提升、拓展和丰富市场功能,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市场自律,落实准入、监管等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市场职能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对各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三、规范市场发展

明确监管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不得为省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二)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各类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建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各市场参与方公布挂牌企业和私募证券相关信息,促进各市场参与方有效控制风险;要向各市场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建立完善市场信息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及开立投资者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规范区域市场跨区经营。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不得为本省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已开展相关业务的,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限期清理、妥善处置,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鼓励市场发展

大力培育挂牌企业。各地要加强对挂牌企业资源的筛选与培育,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托管、挂牌中有关问题,大力引导和支持创业创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全省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和享受“财园信贷通”、创业扶持、省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扶持政策的企业进场挂牌。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或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

降低企业挂牌成本。各地要参照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给予相应费用减免。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强化对贫困地区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设立贫困地区特色板块和专项融资产品,对贫困地区企业减免挂牌、融资等费用。

优化工商登记服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为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提供绿色通道,确保企业股权变更、质押、冻结等事项及时、准确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出质双方可委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按有关规定代理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支持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机构等为挂牌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增信、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审计、验资、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支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中小微企业。

建设引导基金发展平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推动设立创新创业、资本市场发展等子基金集群,重点用于支持挂牌的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型、创新型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评级及投融资项目展示、对接服务,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各设区市要逐步完善各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与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丰富拓展服务功能。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省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托省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有产权登记托管、转让过户和质押融资等服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合规发展。

五、强化市场监管

明确监管职责。省政府金融办是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江西证监局加强与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的协作,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各设区市政府做好辖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加强业务指导。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单位要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加强监管协同,对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针对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市场自律。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国办发〔2017〕11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交易规则,完善违规处理和报告制度,完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等风险防范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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