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2017年04月01日 00:00:00tz81浏览量:790次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关政策在我县落地,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远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的挂牌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挂牌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在县金融局备案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根据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采用“先借用、后抵扣”方式,预借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前期相关费用,借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待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从其奖补资金中抵扣;如挂牌上市不成功,则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归还。

第四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创税财政奖补政策。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其在挂牌上市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类予以支持:

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对企业因股改而对现有已建房产补缴的相关税收,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对企业因股改而对以前年度补缴的其他税收,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自其启动股改工作,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进入辅导期当年度起至企业挂牌上市之日止,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五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补政策。

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100万元;已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50万元。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30万元。

对上市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安远县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市后前五年县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对拟挂牌上市公司落户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等享受县招商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实行挂牌上市企业后续财政奖励政策。对在我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纳税奖励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引进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

第九条 设立安远县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挂牌上市资源库的企业,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农粮局、林业局、科技局、环保局、水保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矿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等部门优先安排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条 成立“安远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企业挂牌上市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全县企业挂牌上市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由县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保姆式”帮扶服务,每家企业设立一个由县领导牵头的专门帮扶服务团队,涉及相关部门按“特事特办”原则落实高效便捷服务措施,全力支持服务拟挂牌上市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需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验收把关,经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补助资金予以拨付到位。

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 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 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 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初步审核。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审批。

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每项奖励仅能享受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挂牌上市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