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行备案管理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7年02月09日 00:00:00tz80浏览量:593次

各设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与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的有效衔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备案机关和登记机关

审批、备案机关。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备案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对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外资并购的设立审批以及后续备案工作。各设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并购设立及变更的初审和转报。

对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登记机关。省工商局负责省本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注册登记,负责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和指导。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对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被授权局负责办理。

二、审批、备案的范围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的,按审批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审批范围具体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禁止的其他产业,如直销、旅游管理服务、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免税商店等领域也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涉及金融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商务部发布实施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准入限制的相关产业,如药品流通、商业保理、汽车流通、融资租赁、典当、商业特许经营、旧货流通、石油成品油批发、酒类流通、茧丝绸流通等领域不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准入限制的相关产业,不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房地产、宏观调控及产能过剩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此前实行审批管理要求办理的专项备案取消。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并注明“在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投资须经审批”。同时,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投资情况备案取消。

外国投资者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均实行审批管理。并购完成后,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后续变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仍实行审批管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转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备案,其中5%系指所有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合计达到5%。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办理,不适用《备案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其投资者用股权出资且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涉及外资并购的,应符合第点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应符合第点的规定。

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企业如需享受进口设备减免关税政策,应在商务部门备案系统中填写“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表格栏目,并申报。备案机构受理备案后,应在备案系统中向省商务厅报送“鼓励类项目信息比对”信息。省商务厅通过比对之后,备案机构即可出具记载有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的备案回执。企业可凭备案回执赴属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直接到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办理。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终止,应依法进行公告,但公告手续完成情况不作为办理变更备案的前置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流程

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程序

1、备案程序

设立备案:企业取得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变更备案: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及时到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并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留待主管部门随机抽查。

2、登记程序。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可以直接向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属于审批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程序

1、审批程序。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在线填报审批数据,经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转报后,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提交纸质材料。

2、登记程序。属于审批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企业向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修改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登记的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备案办法》处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年报和即时信息以及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进行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规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办法》的宣传,严格执行《备案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和企业要积极引导其依法开展备案,保证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窗口登记人员要认真核对其经营范围,仔细甄别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否涉及外资并购。对不涉及的企业,可直接予以登记,无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对涉及的企业,告知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登记。

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拿不准的,可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告知企业尽快向当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应告知其尽快向当地商务部门补录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企业信息。

提供优质服务和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将工作重心由原先“重审批轻监管”、“重登记轻监管”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上来。要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服务企业新的方式和方法。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交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审批、备案信息以及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加强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

省商务厅:陶建国江建明 电话:0791-86246343

86246241

省工商局:张靖电话:0791-86350035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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